出国出境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程序

日期:2018年07月13日 11:21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


一、申请审批程序

1、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必须申办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申请人应填写因公出国申请表》(附件1),由学院(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学校分管外事副校长签署意见;

3、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导出国(境)申请人办理因公护照或通行证事宜。

 

二、护照办理及管理

1、凡是使用科研经费从事国际合作项目、国际学术会议、出国(境)讲学、研究和援外人员一律需持因公护照,办理因公护照应提交的材料(附件2,回国后及时上交省外办。

2、个人旅游、探亲的可持因私护照,副处、副高以上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将因私护照上交校人事处保管。

 

三、出国(境)纪律

1、教职工不得参加由行业学会、协会、公司或旅游等机构组织的持因私护照或赴港澳台地区旅游证件出国()参加考察、培训、交流等公务活动。

2、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四、任务执行及总结

1、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完成出访任务,应利用出访机会,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并积极探索和开拓我校与国(境)外的合作交流项目。

2、因公出国(境)人员要做好出访总结工作,原则上在回校后3天内完成总结报告及新闻稿(附工作照),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并发布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上。

                                   

附件:1、 附件1因公出国(境)申请表.docx

    2、 附件2办理因公护照应提交的材料.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