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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超过学习年限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公告

日期:2022年01月18日 15:28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20〕5号文)、《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20〕6号文)有关学习年限的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根据上述条例,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拟对陈希航等8名学生作退学处理,因长期联系不到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或送达后学生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现以网上公告方式送达。

如本人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学校将作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联系电话:028-86291005(研究生院)

028-86293221(国际交流合作处)

附件:超学校年限拟作退学处理研究生名单


研究生院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