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20〕5号文)、《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校研发〔2020〕6号文)有关学习年限的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根据上述条例,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拟对陈希航等8名学生作退学处理,因长期联系不到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或送达后学生未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现以网上公告方式送达。
如本人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学校将作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联系电话:028-86291005(研究生院)
028-86293221(国际交流合作处)
附件:超学校年限拟作退学处理研究生名单
研究生院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