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办法》工作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经院所选拔推荐、学校审核,现将推荐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3月6日—10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向国合处反映。(电话:028-86293242)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