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支持,配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促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国家留学基金委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2023年继续在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下简称西部地方项目)中实施地方创新子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采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申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再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推荐人选,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三条 本项目面向西部地方项目参加单位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四条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需结合国家战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布局、“双一流”建设等对本地区提出的人才培养规划,统筹研究确定申报项目。每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五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
第五条 所申报项目应体现服务国家战略、聚焦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特点,有省级及以上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为依托。此外,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结合区域特点及特色学科优势,反映本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及加强教育对外开放方面的思路、举措;2.突出学术团队开展科研合作或人才培养的特色;3.能够对地区内相关专业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重点支持紧密结合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急需,以及具有前瞻性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建设;重点支持职业院校的学科建设。所申报项目涵盖的一级学科专业应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国外合作单位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或在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良好合作基础的。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方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并考虑关联性。
第七条 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
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非框架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的留学身份、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项目资助为前提。
第八条 如合作协议中明确收取学费或高额注册费,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外方免除费用,并在申报项目时应详细说明国内外经费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申报书一并提交审核。所有费用不得由留学人员个人承担。
第九条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需把项目人员纳入本地区师资和人才队伍发展总体规划,做到派出前有要求、在外期间有任务、回国后有考核、发挥作用有方案,明确回国后发展路径、目标,并为其回国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单位公函及《项目申请书》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所依托的政策文件电子版、双方合作协议中/外文扫描版、项目管理办法、《项目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xbdf@csc.edu.cn。
第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年底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获批项目。项目获批后的选派计划自2024年起纳入各地区西部地方项目当年度整体选派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2024-2026年)。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须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对获批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评估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
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须组织对获批项目进行项目终期总结,并于当年年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项目终期总结应包括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下一期执行计划等。
通过评审的项目,如需要可继续执行三年;未通过评审或未按时提交项目总结的项目不再执行。
第四章 选派类别及资助内容
第十四条 选派类别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
第十五条 高级研究学者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资助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十六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bench fee)、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手续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五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获批项目及人选条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选拔办法,包括人选条件、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选拔。所有被推荐人员的确定须通过专家评审。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被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方可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八条 被推荐人员须符合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须指导推选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综合素质、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留学计划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并在单位推荐意见表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对其出国留学提出明确考核要求
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
第十九条 2023年获批项目将从2024年起实施。被推荐人员需于2024年西部地方项目网上报名时登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录取结果将与2024年西部地方项目录取结果一并公布。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有效期将与2024年录取人员一致。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擅自放弃留学资格者,五年内不再接受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推选单位对本单位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留学人员录取后,应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对存在问题的人员不予派出;合理安排其工作,督促并保证其按期派出;派出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对留学人员国外研修计划提出明确要求,确保留学效益,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研修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协助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回国后,应进行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