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聚焦和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培养国家急需、薄弱领域的农业农村应用型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
第二条2019年选派计划为100人,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为:
1.访问学者:3-12个月。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2-24个月;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第三条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四条面向农业农村部、涉农高校及科研机构实施。
第五条采取“先立项,后选人”的办法。各单位先行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条件推荐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后录取。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办法
第六条有关单位应聚焦国家乡村振兴人才战略,立足国情、农情,结合本单位的优势、特色学科统筹规划本单位农业农村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经单位(校级)主要领导签字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所申报项目应充分体现本单位在农业农村领域实用专业人才培养及发挥作用方面的思路、举措,代表本单位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的实力与水平,强调精准选派和结果导向,重点支持定向选拔、派出和就业的全链条模式,要求学生学成回国后学用一致,在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切实发挥作用。
第八条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应依托本单位的对外合作交流渠道选派项目人员。国外合作单位须为农业领域世界一流或以农业为优势特色专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实验室。中外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具体合作协议,有一定前期执行基础,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人员的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等具体内容。合作协议的生效不得以获得本项目资助为前提。
涉及取得学位的项目,应另行提交含有免学费或费用分担办法。
第九条各单位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重点支持针对农业领域,特别是现代农业、绿色农业、共享农业发展以及城乡融合发展领域的急需、紧缺或薄弱专业精准培养的应用型人才培养项目,以及与国外农业优势院校、科研院所或实验室人才培养合作项目。
第十条鼓励各单位多方筹集配套经费,如有除国家留学基金外的其它国内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各单位于2018年12月27日前将单位公函、《项目申请书》、单位(校级)主要领导签字的推荐意见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时将《项目申请书》电子版、双方合作协议中/外文PDF格式、项目管理办法、《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压缩包(以年度+学校+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格式命名)形式发送至xczxrc@csc.edu.cn。
第十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于2019年2月公布获批项目。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项目,专家评审时将重点把关。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新获批项目执行期暂定三年。各单位须逐一对获批项目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复核后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
年度总结应包括人员录取后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执行计划等。
如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将终止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各单位须对项目逐一进行项目总结并提出下一期执行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总结应包括人员选派情况(每年录取、派出、已回国人数)、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等。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效益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项目,如需要可继续执行三年;未通过复核或未按时提交项目总结的项目不再执行。
第四章 人员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体健康,心理健康。有学成回国到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就业的强烈意愿。对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申请时应具有意向性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十七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25岁,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访问学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
第十八条申请时须提交拟留学单位的正式录取通知或邀请函。
第十九条外语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二十条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
第五章 人员选拔及录取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须严格按照获批项目及申请条件,结合本单位申报项目中制定的具体选派办法,包括申请条件、评审标准与办法、工作流程等(农业农村部亦应制定相应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人员选拔。选派办法及选拔结果均须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推荐人员经公示后方可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须统一组织被推荐人员于6月10-20日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19年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在6月30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邮寄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书面材料由各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四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后确定录取结果。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专家面试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
第二十五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7月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公布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该平台查询。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各单位。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派出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对其进行行前集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在留学人员出国后,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留学人员的跟踪、指导,保持定期联系,确保完成既定目标及计划。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及时对留学人员的成果、效益及问题进行总结,留学人员毕业后到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就业情况和比例将作为效益评估的决定性指标。
第二十九条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十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在农业农村相关领域就业。回国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第三十二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