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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申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意见

日期:2012年09月29日 00:40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四川农业大学 国际交流合作处

各中层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学校学科发展对创新人才的需求,按照“211工程”三期建设的新要求,全力加强学术队伍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加大教师出国进修派出力度,鼓励更多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留学,以此带动师资队伍整体水平快速提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资助对象

在职教职工和在读博士生。

二、资助类别

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所有类别,即:

1.高级访问学者

2.访问学者

3. 赴国外做博士后研究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

5. 联合培养博士生

三、资助措施

1.教职工首次申请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学校全额支付规定的配套经费,以及外语培训、外语水平考试和相关出国费用。对已有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经历者,鼓励申请全额资助项目,如需配套其经费及相关费用,可在主持或参加的科研课题经费中列支。

2.公派出国教职工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视为完成全额工作量,发放国家工资,按规定期限回校报到工作后,全额补发学校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及年终奖金等。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后,在晋升职称、职务、岗位以及申报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公派出国留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按学校《四川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川农大校人发〔2009〕1号)和《四川农业大学“211工程”双支计划》(川农大校发〔2009〕4号)规定给予奖励和后补助。

5.在读博士生公派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发表SCI收录论文2篇或影响因子超过1.0,毕业时经本人申请,学校优先录用留校工作。

四、组织管理

有关出国留学组织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人事处共同负责实施。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