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的实施,服务于“培养和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育人才队伍”的战略目标,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2.发展目标
充分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加大对高校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支持力度,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富有创新能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教学、科研、管理骨干以及青年学术英才和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后备人才。
二、实施范围
重点面向“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高校。
三、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
2012年计划选拔3000名教师出国留学。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与高校以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确定其年度选派计划。
2.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3-12个月。
3.重点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由实施项目院校按照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学科、专业领域,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具体研究确定。
4.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或学科专业水平突出的国家和地区的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
四、资助内容及经费来源
资助内容包括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现行标准执行。
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与项目实施院校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
五、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
①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②高校重点培养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或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③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④须已获得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合格标准。
⑤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工作满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不得申请。
2.关于选派类别及条件
访问学者: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博士后:申请时博士毕业时间在3年以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选拔与录取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校负责选拔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的办法。
1.主要采取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进行选拔的方式。拟选派人员的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
优先支持科研团队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成员,成梯队、分批次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强项学科或科研机构等从事综合性课题研究或合作交流。
2. 实施项目院校负责对拟选派人员的资格及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及国外留学单位等进行评审,并对其出国研修工作提出明确目标要求。对拟选派人员应通过专家评审并经公示后方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
3.实施项目院校按照申请受理时间和程序,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拟选派人员的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各校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审核、录取工作,并发放录取材料。
七、申请受理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每年两次,分别为3月1日-3月20日和9月20日-9月30日。
实施项目院校应统一组织选派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准备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学校评审留存,一份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2.申报材料提交时间:各校应分别于每年3月27日和10月15日前,将审核、整理的候选人申请材料统一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八、派出与管理
1.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等手续。派出后须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具体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2.实施项目院校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对选派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协助办理派出手续,对其在外研修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违约追偿、意外事故处理等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与各校定期核查选派人员的派出和回国情况。
3.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学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履行按期回国回校服务的义务。
九、考核与评估
1.实施项目院校应制定具体措施,负责对选派人员的留学成效进行考核评估。
2.实施项目院校应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
十、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