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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日期:2012年09月29日 00:14 作者: 浏览次数: 来源:四川农业大学 国际交流合作处

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保持清廉,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 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对外赠送礼物。礼物的金额标准另行规定。 对外赠送礼物必需贯彻节约、从简的原则。礼物应当以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为主。 对来访的外宾,不主动赠送礼物。外宾向我方赠送礼物的,可以适当回赠礼物。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 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自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专门单位负责保管、处理该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上缴的礼品。 礼品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于收缴的礼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处理。礼品保管部门应当每年向受礼单位通报礼品处理情况。受礼单位应当将礼品处理情况告知受礼人。 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对外赠送和接受礼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向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赠送礼品和接受其礼品,依照本规定执行。